最早,漢代推行察舉制,再由中央加以一番考試。長久以來為地方官吏以及門閥把持,乃至賄選之風極盛。其先是對策,只是徵詢意見。直到東漢後期,始正式有考試,其時只為考試制度之一部份[4]:44。漢末天下大亂,察舉制無從推行[4]:44。朝廷用人缺乏客觀標準,武人在行伍中濫用人員,不依制度[4]:44。
曹操时,九品中正制规模初具[1]。曹魏時,以陳群之議,始創設九品中正制以選拔人才[4]:44。此制大體,实际将人才选拔权力收归中央。在中央任職,「贤有识见」者,由各州郡分別公推大「中正」,[5]中正必須是二品現任中央官。由中正以簿世(譜牒家世)、行狀(才幹、道德)、鄉品(中正鑑定)为标准查访评定州郡人士,把人才分成九品:上上、上中、上下、中上、中中、中下、下上、下中、下下。各地大小中正,就其所知,分別品第[4]:44。並加評語。給鄉品前先列某一層次,即所謂「輩目」,由小中正(郡)列入記錄,襄助大中正(州)核定後[4]:44,最後轉呈以六條作舉薦標準:
忠恪匪躬
孝敬盡禮
友於兄弟
潔身勞謙
信義可復
學以為己
中正制每隔三年清理調整。
两晋时期,司马氏标榜作为清议的主要对象。进入南朝以后,清议的范围明显扩大了,当时除了不遵孝道和有违丧纪者仍要受到清议处罚外,被列入清议的还有以下多种名目[6]:
赃污淫盗:自刘宋以后,士人犯盗赃罪者也皆由中正记注清议之目,禁锢终身。
婚姻失类:南朝士族为了维护门第族望的纯洁性,把婚姻关系严格限制在士族范围之内,不与寒门通婚。士族如果不严守这种限制,便被视为婚姻失类,要受到清议处罚。
感恩乘错:在涉及冠婚丧祭等重要礼制的往复书札中,若是“笔迹过鄙,无法度”,则被视为“秽书”,“合朝耻辱”。
内乱:晋代对破坏家庭伦常的行为也加以清议处罚,但概念较为笼统。陈时则将与祖父和父妾通奸者定为“内乱”,列入清议之目,终身禁锢。